本网讯 根据衡劳社【2008】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,2016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应按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。
考虑到我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,同时考虑到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较低且不稳定,为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,我区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参照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55元的60%进行核定,全年缴费金额为1846.9元(含156元/年的大病互助费)。另外需特别注意的是,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,逾期未缴纳的,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停止其相应期限的医保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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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redclou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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